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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於105年1月6日正式公布,並於同年5月25日及 110年5月26日修正,減徵期間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千元,若有換車需求的民眾可善加利用。

申請條件
(一)汽車新舊車主需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無須同一戶籍、血親姻親皆可),機車新舊車主無此限制
(二)舊車車齡,機車為4年以上、汽車為10年以上
(三)汽車舊車車主需於報廢前持有該車1年以上,機車舊車主無此限制
(四)公司亦可申請,惟汽車新舊車皆需登記同一公司名下 (不可登記至公司負責人名下)
(五)汽車以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為限;機車以報廢150cc以下之舊車,購入非電動車之車輛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一)民眾先報廢舊車或先購買新車均可,但報廢舊車及新車領牌之時間差距不可超過6個月
(二)準備相關文件,交付購買新車之車行或經銷商,對方會代為轉交至總公司,由總公司依據消費者所提供之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國產車)或進口海關(進口車)申請退稅。
(三)稽徵機關審核完成,退稅予車商
(四)車商將款項轉交至民眾

小叮嚀: 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中查詢審理進度。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應檢附之證件(皆影本即可)
(一)車牌報廢,監理機關核發之車輛異動登記書,異動原因需為「報廢」
(二)環境部核可登記之回收商所開立之回收管制三聯單
(三)舊車行照影本 (若已被監理機關收回,可請機關加蓋持有期間之章戳)
(四)新車領牌登記書
(五)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
(六) 汽車新舊車車主戶口名簿(若汽車新舊車車主非同一人)
(七)中古機車與新機車車籍登記之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若機車新舊車車主非同一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車輛所有人之汽車車齡達十年以上或機車車齡達七年以上,經完成回收程序後,得申請回收獎勵金。但所有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者,不得申請。

申請者應檢具車輛登記人名義之車籍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機動車輛受補貼機構辦理廢車回收,取得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並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或繳銷。

申請期限
申請者應自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獎勵金額
(一)廢汽車每輛為新臺幣一千元。
(二)廢機車每輛為新臺幣三百元。

資料來源:環境部資源回收網

一、網路申請
申請者應以網路方式,至中央主管機關網站申請回收獎勵金,可見申請流程及步驟教學

二、書面申請及應檢附文件
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依規定下載書面申請書,完整填寫書面申請書內容,並檢具書面申請書內容所需之文件,以掛號方式寄至(10099)臺北北門郵局第3257號信箱獎勵金單位收。

1.車主改名
2.車主死亡
3.公司已停止營業
4.無開立帳戶或具體無法以車主姓名兌現支票之理由委託由他人代領

資料來源:環境部資源回收網